公安机关将疑似精神病人直接送往医院诊治属

公安机关将疑似医院诊治属正当行*救助

原创: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1.精神病人对他人的财产实施侵害,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询问后,从其精神状态以及其实施的危害行为方面考虑,将其送往相应的治疗中心进行治疗,该行为是为保护他人的财产安全,同时也是保护行为人不受意外 。公安机关将医院诊治的行为属于正当的行*救助行为,符合相关程序,不存在行*行为违法。

2.公安机关在公民人身安全处于危险的状态下,采取紧急的救助措施,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如果坚持要求公安机关遵守“先取证后行为”的原则,将会使处于危险状态中的公民人身安全得不到及时救助。故在公民的人身、财产遭受紧急损害时,公安机关在实施紧急行*救助行为后,收集证据证明其救助行为合法性的行为具有合法性。 

年4月6日上午11时许,刘X在重庆市永川区小南门公路上手持 打砸过往车辆,造成多数辆汽车受损,并导致事发路段出现交通堵塞,之后被过往群众制服。当天11时35分,区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赶往现场后对刘X进行询问时,发现其答非所问、胡言乱语,不能核实其身份、家庭住址,无法联系到家属,并发现其衣衫槛褛、蓬头垢面。区公安局怀疑刘X系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且精神状态异常,遂将其送至精神卫生中心进行救治。区公安局民警将刘X送至卫生中心后,留下电话号码,要求重庆市永川区精神卫生中心待刘X清醒后及时与民警联系,以便了解刘X的基本情况。经精神卫生中心诊断,刘X存在言语、行为混乱,因其精神障碍需进一步检查,将其收入住院治疗。此后,精神卫生中心未再与区公安局进行联系,区公安局亦未与精神卫生中心联系询问刘X的有关情况。

周X与刘X系夫妻关系,夫妻双方于年外出务工后,即未在原籍重庆市永川区居住。

年12月14日,刘X因精神分裂症、营养不良、多器官衰竭死亡。当天,刘X尸体以三无人员的身份被火化。当日,周X从本组社员电话中得知刘X已死亡。年12月16日,周X到达永川区殡仪馆,刘X尸体已被火化完。

周X遂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在未确认刘X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即直接将其送至精神病院强制治疗,期间未通知其亲属,最终导致刘X因缺乏护理造成营养不良,多器官衰竭而死亡,区公安局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刘X在医院治疗期间死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将刘X送至精神卫生中心的处置行为违法。

精神病人对他人的财产实施侵害,公安机关将其送往相应的治疗中心进行治疗,该行为是否属于正当的行*救助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周X的诉讼请求。

原告周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关于刘X有违法行为的证据均是刘X死亡后收集的,原审法院作为定案依据错误。刘X不属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被上诉人将之按照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对待,适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行*救助,是指具有特定职能的行*机关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应当立即救助,即可以通过采取保护性措施而使公民的人身及财产利益不受侵犯。相关法律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 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 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以及“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 自身的行为,或者有 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精神病人对他人的财产实施侵害,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行*机关对其进行询问时,从其精神状态以及其实施的危害行为考虑,遂将其送往相应的治疗中心进行治疗,该行为既是为保护他人的财产安全,也是为保护其不受意外 。公安机关将医院诊治的行为符合行*救助的特征,属于行*救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行*机关依据县级以上指挥中心下发的指令对报警案件进行处理,虽然没有书面批准手续,但仍属于已经报批。行*机关在询问神经病人时,未询问出有效的能通知到其家属的相关信息,在通知监护的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困难。精神病人在被送往相关的治疗中心进行治疗的较长期间内,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亦未向相关部门报案称其失踪。综上,行*机关对精神病人的死亡没有过错,行*机关将精神病人送往相关的治疗中心进行治疗亦是依法作出的决定,且符合相关程序,故行*机关不存在行*违法行为。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诉讼过程中,行*机关不得自行向行*相对人和证人收集证据。据此,行*机关作出具体行*行为应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当该具体行*行为被诉后,行*机关必须证明其行为确实是根据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作出的符合法律的行为,如果行*机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行*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即要承担不利后果。但是,相关法律另作出了特殊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等负责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机关,在紧急状态下,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可以在先采取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或控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后,对其实施的具体行*行为进行证据的补充或搜集。

行*机关在公民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下,采取救助措施是其应当及时履行的概括性法定职责。但该类行为如果仍然要求公安机关坚持“先取证后行为”的原则,将使处于危险状态的公民的人身安全得不到及时救助,行*机关无法履行法律规定的“立即救助”法定职责。因此,当精神病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进行损害,行*机关对此实施行*救助行为时,应当允许行*机关在事后收集证据证明其救助行为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机关和行*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 审行*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所作的具体行*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民*部、公安部、财*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民*部门综合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救助工作。民*、公安和城建城管监察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责任将流浪乞讨病医院进行救治。民*部门要负责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各地*府要确定流浪乞讨医院,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病情的诊断、甄别和救治。病人病情稳定或治愈后,可根据甄别的身份等具体情况,由民*部门所属的救助管理站接回,或通过其他方式帮助病人离院。在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配合,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病人运送、医疗费用追讨、结算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搞好*策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案件。

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行为合法,但因法律、*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渝五中法行终字第号

其他(公安)/行*救助

被 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年第14期(总第期)收录

赞赏

长按







































小孩得白癜风怎么治疗
中科白癜风公益惠民活动


转载请注明:http://www.diandiangame.com/zwwh/1398.html

网站简介|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广告合作|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冀ICP备2021020411号-16

当前时间: